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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2025年11月7日)
责任编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1-07 17:0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117日-2025111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5-85800603

通讯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100

联系人:南京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

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防治或减轻的对策和措施情况表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南京诺云生物核苷酸先导车间项目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辉路41

南京诺云禾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拟投资10000万元,租赁医疗器械产业园41层、2层生产厂房,建筑面积约3565m2,新增2条生产线从事酶制剂生产及核苷酸等产品生产,生物酶100/年,核苷酸650/年。

1)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接管医疗器械园区污水处理站,执行《南京创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疗器械产业园污水处理站工程、生产配套用辅助库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相关标准,经园区污水站处理后接管龙潭污水处理厂龙潭污水厂接管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等级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达标尾水经农场河排入长江

2)废气:本项目投料废气集气罩收集后与发酵废气、纯化废气、离心结晶废气、干燥废气、乙醇不凝气、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及实验室废气经“碱喷淋+两级水喷淋+除湿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楼顶40米排气筒(FQ-1)达标排放。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楼顶40米高排气筒(FQ-2排放厂内污水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的设施采取加盖密封然后通过管道负压收集后通过碱喷淋+除湿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楼顶40m高的排气筒(FQ-03)排放

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及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1中相关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中相关标准。

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2中相关标准。

3)噪声:项目通过墙体隔声、距离衰减、绿化吸收等措施,可确保厂界声环境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固体废物均委托处置,零排放,不会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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